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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问题与先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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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德对休谟问题的“解决”
  把休谟问题与先验范畴联系起来的第一个人是康德,所以我们首先从康德谈起。

休谟问题与先验范畴

休谟问题对于康德哲学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康德自己的话说:“我坦率地承认,就是休谟的提示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教条主义的迷梦。”“自从有形而上学以来,对于这一科学的命运来说,它所遭受的没有什么能比休谟所给予的打击更为致命。休谟并没有给这一类知识带来什么光明,不过他却打出来一颗火星,……从这个火星是能得出光明来的。”(康德,1978年,第9、5-6页;下引康德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康德这里所说的“休谟的提示”,就是指休谟对因果推理或归纳推理的合理性的质疑即休谟问题。康德自认为他的哲学体系把形而上学从黑暗中带入光明,而休谟问题就是激发那片光明的火星。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休谟问题是康德哲学的出发点。

我们知道,休谟把因果推理或归纳推理归结为人的一种自然本能,即已经发生的两类事件A和B的恒常汇合在人心中激发起一种习惯性预期:当下一次A出现时B也会出现。这种习惯性预期仅仅是一种心理现象,没有任何逻辑根据,因而没有合理性。

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康德的基本思路是:仅从现象来看,休谟的分析是对的,前后相继的两类事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休谟忽视了一样东西,即人的先验的认识能力或认识形式,其中包括先验的因果范畴。因果关系之间的必然性不是前后相继的现象之间本来就有的,而是人通过先验范畴加进去的,这就是“人为自然立法”。如果看到这一点,那么因果推理的合理性便不成问题了。①康德举例说明:

比如,热总是跟随在太阳晒石头之后,因此,经验命题到此为止永远是偶然的。至于热必然来自石头被太阳所晒,这固然是经验判断(用因果性概念的办法)所包含的,不过这是经验所没有告诉我的;相反,经验之产生,首先是由于理智概念(因果性概念)加到知觉上去。(1978年,第72页)

请注意,康德对“经验判断”或“经验命题”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纯属经验现象的偶然判断,另一是指加进理智(知性)概念的或由理智概念统摄经验的必然判断。康德把前者叫做“后验综合判断”,把后者叫做“先验综合判断”。使先验综合判断具有必然性的理智(知性)概念叫做“先验范畴”,因果性范畴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先验的因果性范畴是人的理智所固有的一种认识形式,所以由它构成的因果判断自然是合乎理性的。据此,康德理直气壮地说:

这里正是从基础上消除休谟的怀疑的地方。休谟说得很有道理: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一个物的存在与必须通过它而成立的另外一个什么物的存在之间的关系的可能性,是决不能通过理性来理解的。……虽然如此,我决不是把这些概念认为仅仅是从经验中得出来的,决不是把在这些概念里所表现的必然性当做虚构,当做是从长期习惯得来的纯粹假象;相反,我已经充分地指出来过,这些概念以及由之而生的原则都是先天的,即在一切经验之先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无可置疑的客观准确性。(同上,第79页)

在康德看来,休谟问题的产生是传统哲学自身的缺陷所致,即让人的理智符合经验。休谟总是试图从前后相继的两类事件的经验现象中去发现因果必然性,当然是做不到的。康德则把这个次序颠倒过来,让经验符合理智,是理智把因果必然性加到前后相继的两类事件之中。这就是康德所自诩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他说:

休谟的问题的全面解决虽然同他自己的预料相反,然而却给纯粹理智概念恢复了它们应有的先天来源,给普遍的自然法则恢复了它们作为理智的法则应有的有效性,只是限制它们用在经验之中而已;因为它们的可能性仅仅建筑在理智对经验的关系上,但这并不是说它们来自经验,倒是说经验来自它们。这种完全颠倒的连结方式,是休谟从来没有想到过的。(同上,第80页)

康德把自然法则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归结为理智(知性)法则,但是加了一条限制,即理智(知性)法则只能用于经验而不能超越经验。然而,人的理性中有一种超越经验的倾向。对于这种倾向,康德一方面因势利导,提出理性的“范导原则”,另一方面极力避免得出超验对象的结论。这就涉及范导原则与建构原则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在第3小节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康德提出的先验范畴对于解决休谟问题是十分重要和不可回避的,但是,它离彻底解决休谟问题还相差甚远,远不如他所宣称的那么乐观。这是因为,在康德的先验范畴中漏掉了一个重要的范畴即“随机性”,致使他对随机性推理几乎完全忽视。从现代归纳逻辑的观点看,最基本的随机性推理是包括简单枚举法在内的基本统计推理,要解决休谟问题不可绕过这种基本统计推理的合理性问题。因此,按照康德给经验推理以先验辩护的思路,“随机性”先验范畴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即使就因果性范畴而言,康德阐述得也不够完整,需要加以补充和改进。

二、因果性、随机性和统计性
  因果性范畴对于人们的经验认识的必要性已经由康德给予充分的肯定。由于因果性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先决条件之一,所以它是先于经验认识的即先验的。康德虽然对因果范畴给予充分的肯定,但却忽视了随机性范畴,更没有把二者放在同一组范畴里,当然也就没有阐明这组范畴同其它范畴之间的关系。②

在笔者看来,因果性、随机性和统计性构成一组范畴:随机性是作为因果性的对立面出现的,统计性是因果性和随机性的统一。因果决定性是相对于非因果决定性而言的,非因果决定性就是随机性。随机性是这样一种性质:当一个事件出现时,并不导致另一事件必然出现,而是导致另一事件具有出现的某种倾向性。这后一事件叫做“随机事件”,随机事件正如因果性事件一样是存在的。统计性是随机性和因果性的这样一种统一:一个随机事件的倾向性表现为,在导致这种倾向的前一事件的重复过程中,该事件以某种频率(即比例)出现,并且这个过程重复的次数越多,这种倾向性就表现得越准确。

以上就是“随机性”和“统计性”范畴的内容。为了讨论方便,下面给出一些术语并加以说明,但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导致随机事件的事件叫做“随机试验”,一个随机试验至少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即它所导致的随机事件出现和不出现。概率则是一个随机事件出现的倾向性程度。重复地进行一种随机试验并使试验结果的概率保持一致,这种试验叫做“独立重复试验”。③一个随机事件的统计性只能在独立重复试验中表现出来,因为只有这种试验才使试验结果具有稳定的概率。随机事件的统计性不是经验的,而是先验的;它是概率论的一条定理,即伯努利大数定理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