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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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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在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2016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31个城市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以下为本站小编收集的通知全文: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11月27日

2016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实施个人税优健康险

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这是继今年5月三部委发布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通知后的实施细则说明。

“这份新通知明确了健康险税优的.具体产品形态,具体试点地区以及实施时间。之前做的工作都是为了配合这份通知的下发。”14日,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对记者称。在今年8月,保监会就根据5月的三部门通知下发了业内暂行办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保险行业为此类政策性产品做准备。

12日到13日,记者发现,尽管该类产品需要保监会审批,但平安养老、太平养老、泰康养老和阳光人寿等公司已在周末开始向市场宣传各自的税优产品,并表示明年1月1日起售。

“由于实施细则中把原来征求意见稿里集团下只能一家子公司经营该类产品的规定取消了,现在有意愿的公司较多,例如某公司集团内寿险和养老险公司都想做该类业务。”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过去的4个月里,在暂行办法的推定下,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税优工作的要求和条件,同时,保监会牵头制定出税优产品的示范条款(分A、B、C三类),并且协调数据公司开发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规范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这次三部委正式下文做准备。

“这三种示范条款相当于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医疗保险的承保条件、责任范围或提高保障水平。”上述人士称。

风险管控遇挑战

“通知明确规定,产品需要报保监会审批,跟备案制不同。预计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正式面世。个人税优商业健康险应该是有史以来最复杂的产品,涉及税收、保单转移、医疗费用管控,保障范围的确定,尤其是医保三个目录外范围的设定,还有赔付率不到80%要退回消费者等等,这对经营管理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对行业是项很大的挑战。”上述保监会人士称。

所以,对有意愿经营此险种的人身险公司,保监会提出了较高要求:仅针对70余家人身险公司开放,并且要求颇高,包括需设立健康险事业部,部门人员有健康险经验的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不低于30%,具备独立健康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根据《通知》,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16周岁以上并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包括取得工作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由于该类型险种的定位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政策性较强,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具体实践中,需要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部门协调沟通,每个省市地区的纳税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状况也不一样,个人税优试点是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国家社会职能管理的样本之一,我们必须保证有专业实力的机构来参与这项工作。”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表示。

健康险发展空间巨大

记者获悉,2015年上半年,我国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6亿元,同比增长40%。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共2300多种产品。

2009年至今,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据估算,个人税优健康险具有广阔空间,如果仅考虑个人税优额度2400元的影响,新增健康险保费将在未来几年占到2014年健康险保费的50%,市场空间在数百亿元至千亿元之间。

“健康险经营专业且复杂,目录内外几万种药品识别、与地方医疗系统对接、各地相异的政策等,都考验着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这项工作不能只盯着保费收入,在专业性上保险行业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上述保监会人士称。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只是其中一种,新国十条和国务院单独下发的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中,都对健康险的范围作了延展,很多公司在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与健康险产品对接上有创新,不过还需要一段时间给市场认知和接受,同时,公司自己对健康这个行业的探索还有很大空间。”一位健康险经营人士对本报记者称。

但该人士也表示,健康险是人身保险业务的一类,与寿险业务在精算原理、风险管控、经营模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近十年来,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专业能力不断提升,但部分公司还存在只重保费规模、轻视专业能力建设,以普通寿险的经营方式来运作健康保险的现象。

健康险发展空间巨大

记者获悉,2015年上半年,我国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6亿元,同比增长40%。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共2300多种产品。

2009年至今,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据估算,个人税优健康险具有广阔空间,如果仅考虑个人税优额度2400元的影响,新增健康险保费将在未来几年占到2014年健康险保费的50%,市场空间在数百亿元至千亿元之间。

“健康险经营专业且复杂,目录内外几万种药品识别、与地方医疗系统对接、各地相异的政策等,都考验着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这项工作不能只盯着保费收入,在专业性上保险行业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上述保监会人士称。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只是其中一种,新国十条和国务院单独下发的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中,都对健康险的范围作了延展,很多公司在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与健康险产品对接上有创新,不过还需要一段时间给市场认知和接受,同时,公司自己对健康这个行业的探索还有很大空间。”一位健康险经营人士对本报记者称。

但该人士也表示,健康险是人身保险业务的一类,与寿险业务在精算原理、风险管控、经营模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近十年来,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专业能力不断提升,但部分公司还存在只重保费规模、轻视专业能力建设,以普通寿险的经营方式来运作健康保险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