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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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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2016年7月1日起将调整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南京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

2016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南京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

调整标准:

1、2016年度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6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注: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770元/月。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后南京公积金缴存额度变化:

机关及事业单位:212.4≤缴存额度≤2424 (按12%的缴存比例算出)

外商、港澳台商企业:177≤缴存额度≤2424 (按10%-12%的缴存比例算出)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141.6≤缴存额度≤2424 (按8%-12%的缴存比例算出)

拓展阅读

2016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南京地区职工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缴存比例分为三种: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10%—1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8%—12%,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获批后即可参照执行。

据了解,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7月按期调整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2014年度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6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4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480元提高至1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