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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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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的医疗、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下面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6年重庆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仅供参考!

2016年重庆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2016年重庆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就医: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到所住医院的工伤办或医保办进行登记。

3.参保单位长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工作的,可选择工作地一至二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职工就医医院,并参照以上就医程序执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者,先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

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附: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