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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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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如何?大家是否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湘潭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为进一步减轻居民个人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11月1日起,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前两年大幅提高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调整,将再次提高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一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非从业居民6万元和学生儿童8万元统一调整为9万元;二是提高了住院待遇水平。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上调10个百分点,分别达60%、70%;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调5个百分点,分别达75%、80%。

报销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自购药品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到境外就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另外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流氓斗殴;酗酒致伤;交通肇事;他人故意伤害;医疗事故;美容、健康体检也都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湘潭医保政策变化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2月22日,我市出台了《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湘潭的“城里人”和“农村人”将纳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就医报销不再有差别。

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时间

我市城乡居民筹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1、学生(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2、城乡居民: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缴费。

2、续保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内各华融湘江银行网点缴费;

3、未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及新参保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属街道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凭本人身份证到华融湘江银行网点缴费。

4、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对于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办理后,享受待遇:

一、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统筹地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含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需转城乡居民医保等)导致未能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第30天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

3、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

4、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为800元;

5、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

起付标准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

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

3、二级医疗机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为70%,

4、三级医疗机构为6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