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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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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大家又有多少的了解呢?相信这是很多机关单位比较关心的事吧!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规程》适用于以下业务经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这些单位负责业务经办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这些人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要这么办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这么办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记实。参保人员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记实/补记通知》,记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