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团纪,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
第三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二)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
(三)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条 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总支复查,院团委批准。
(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其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条 处分团员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被处分团员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辩护。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并把处分决定交给受到处分者本人签署意见。
(二)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审批材料包括所犯错误事实的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三)给团员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总支批准,处分结果报院团委备案。
(四)给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院团委研究决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单位团员的处分问题,由团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六)团员处分决定不予取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七)团员的处分决定统一由院团委行文。
(八)团员的处分决定,一律公布于众。
(九)处分决定经过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委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者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和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及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受到刑事处分,被判处徒刑的,一般给予开除团籍处分;被剥夺政权者,必须开除团籍。
(二)过失犯罪且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未被剥夺政权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50元或50元以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员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原价赔偿外,并处以所损坏公物原价的50%—200%的罚款。
(二)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50元以上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
第十条 肇事、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发生口角,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致他人重伤者,分别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